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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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加强对全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人口功能区研究,稳定低生育水平。(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负责推动市、县、乡三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五)负责全省人口规模、素质、结构、分布的动态监测和制定人口功能区规划;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六)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八)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九)组织编报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十)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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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二)法规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功能区规划;编制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全省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参与分析研究全省人口统计数据和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五)宣传教育处。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六)科学技术服务处。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负责指导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布局设计及评估验收;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和病残儿童的医学终审鉴定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七)财务处。编制中长期事业投入规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审核提出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八)奖励扶助管理处。研究制定奖励扶助相关制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执行、审查和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各类奖励优惠政策的宣传、督导和检查落实。(九)人事处。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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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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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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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