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种族将人群分割开来,使得各种族不能同时使用公共空间或者服务。种族隔离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也可能是无法律规定但事实存在的。不论种族隔离是平等隔离,还是不平等隔离,实质上均是一种种族歧视行为。在种族隔离制度下,人民所能拥有的权利是依照其种族背景来划分;拥有欧洲白人血统者能享有至高的权力地位,而非裔、亚裔与种族混合血统者则受法律限制其参与政治及提升经济能力的机会。
- 概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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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种族隔离
自1954年的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起,第14任 美国首席大法官 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的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从法律上终结了 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其中的最重要判决包括1954年的“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64年的“ 亚特兰大之心 汽车旅馆诉美国案 (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等等 。 [1-9] 同时,沃伦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决终结了美国南部各州的种族隔离法—— 吉姆·克劳法。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