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
一拟订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司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七财务司
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
八国际合作司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人事司
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