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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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析
如何理解信用证的议付一直是银行界、法律界和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话题,虽然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中对议付的定义有所规定,但是并不全面和具体。本文拟根据UCP500并结合信用证 法律实践,对如何理解信用证议付的问题做一肤浅探究。 UCP500第10条(b)(ii)款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支付对价”的行为,并强调“仅仅对单据审核,却未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鉴于许多银行仍然不能正确理解议付的定义,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于1994年9月1日公布的第二号意见书中对议付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特别是对“支付对价”又下了定义:就UCP500而言,“支付对价”可以解释为“立即付款”(如通过现金、支票、清算系统汇款支付或贷记账户),或“承担付款责任”(undertakinganobligationtomakepayment)(不同于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汇票)。然而,ICC没有继续给“承担付款责任”的概念作出任何正式的解释,这就给对“承担付款责任”的理解带来了不确定性与困惑。有观点认为,“承担付款责任”的议付方式就是指议付行承担远期议付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的责任。然而,该种观点显然不符合议付的本质特性——议付是一种融资行为。还有观点认为,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即主信用证下的议付行,接受到由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时,可以认为是“承担了付款责任”从而构成议付。但是,该种观点没有考虑到这里的被指定议付行在背对背信用证下所承担的付款责任,并不是对主信用证下的受益人的。而ICC二号意见书中的“承担付款责任”应是针对受益人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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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特点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或称自由议付的信用证(FreelyNegotiation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大多数是自由议付的,这对受益人有利。受益人要议付,不一定非要到通知行,而可自由选定一间对自己有利的银行。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开立,往往是开证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例如规定受益人必须到开证行的一海外姐妹行/关系行办理议付。限制信用证对受益人不利,一是指定的议付行可能收费很高,而受益人没有选择余地,只好接受;二是一旦指定的银行不愿意办理议付,那么信用证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受益人收款风险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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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9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而“付款”则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代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付款或支付其出具的汇票的行为。“议付”与“付款”的主要区别之一,还在于议付行如因开证行无力偿付等原因而未能收回款项时,可向受益人追索;而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付款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受款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 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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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款项
议付信用证款项是一个会计科目,科目编号1307。本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 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议付行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议付手续费、实付议付金额办理转账时,按信用证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还应同时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月末、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按应计议付信用证利息,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信用证款项后,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证付款日到期,开证行未划回资金,议付行从信用证收益人存款账户收取议付款项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对议付信用证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议付信用证款项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本科目按信用证收益人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 易混词汇





